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18 15:06

定发〔2012〕14号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全省和滁州市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

    1、坚持政治协商重要原则。要发挥党委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县、乡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计划性,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和落实重大决策要主动协商在党委决定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及人民生活中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制定地方重大政策法规要先协商后决策的“三在前、三在先”制度。

    2、规范政治协商内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⑴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重要文件,党委、政府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⑵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重要产业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⑷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区域发展战略,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总体规划;⑸人民群众关心的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社会保障、生态环保、民生等问题;⑹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⑻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3、丰富政治协商形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会议协商、书面协商以及其他书面意见和建议。⑴会议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政协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⑵书面协商的主要形式是: 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方面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的回复文件,有关政治协商的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政协的建议案、提案和视察、调研报告等;⑶其他书面意见和建议。

    4、规范政治协商程序。⑴确定协商议题。县、乡党委、政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建议, 研究并确定政治协商议题, 于年初向政协提出;⑵制订协商计划。政协按照党委、政府确定的协商议题, 制订政治协商年度专题计划, 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⑶做好协商准备。根据年度计划,由政协组织在调查研究、听取和集中界别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意见或建议;⑷开展政治协商。召开由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商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⑸汇总协商成果。政协根据协商共识,及时整理形成建议案、会议纪要等文件或材料, 报党委、政府;⑹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和有关领导同志阅批政治协商成果, 特别重要的政治协商成果要列入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 形成采纳成果的意见, 作为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办理进度。原则上在三个月内书面向政协及各有关方面反馈办理结果。

    二、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强化民主监督职能。县、乡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要大力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 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畅通民主监督渠道。政协组织要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 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6、突出民主监督重点。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其他需要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问题。

    7、明确民主监督形式。⑴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⑵委员通过视察、提案、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⑶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调研、检查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⑷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社会监督员等。

    8、规范民主监督程序。⑴年初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提出全年民主监督工作计划, 统一组织政协委员成立若干民主监督小组, 担任各类民主监督员;⑵政协民主监督小组根据年度民主监督计划,制定实施民主监督活动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学习活动, 进行视察调研, 形成专题监督报告;⑶政协就重要民主监督事项,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向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开展民主监督情况, 并综合会议协商交流情况, 形成民主监督意见书, 送达党委、政府有关部门;⑷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办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 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向政协反馈。

    三、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9、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县、乡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与沟通, 充分发挥政协参政议政的作用, 为人民政协提 高参政议政实效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10、把握参政议政内容。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及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⑵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⑶党委、政府有关全局性的重要工作等。

    11、丰富参政议政形式。⑴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⑵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⑶政协提案, 视察、调研、考察报告, 社情民意信息等。

    四、进一步完善政协工作机制

    12、完善情况通报制度。⑴党委要适时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党代会、党委全会精神;⑵政府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⑶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应参加或委托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专题协商会议, 围绕议政议题通报情况;⑷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

    13、完善“双向”参会制度。⑴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政协全体会议;⑵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应邀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等;⑶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由党委、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⑷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 应根据有关规定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⑸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司法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 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

    14、完善议政成果运用制度。⑴对以政协委员会文件形式提交的建议案,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高度重视, 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从办理到反馈,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由党委、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⑵对政协提案, 党委、政府要召开政协提案交办会,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采纳合理建议, 并按规定做好办理反馈工作;⑶效能办要加强对政协议政成果运用工作的督查, 对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情况,应及时向政协通报; 对政协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办理答复后, 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督促落实到位, 不得以复代办。

    五、发挥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的作用

    15、发挥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⑴县、乡党委、政府要支持和保障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以及开展调研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履行职责的权利;⑵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文件精神,重视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工作,保证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规定的比例。

    16、发挥政协界别作用。⑴把界别工作列入政协年度工作要点,落实责任, 统筹安排, 增强界别的计划性;⑵积极开展界别视察、调研、座谈、联谊等活动, 增强界别在政协工作中的活力;⑶发挥界别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作用, 做好界别发言、提案、讨论等工作。

    17、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加强工作交流与配合;适应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 不断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原党政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政协机关领导干部中产生。其中,专业性较强的提案委员会、学习文史委员会主任优先从政协机关干部中产生。

    18、发挥政协委员作用。⑴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培训机制。政协组织在每届内要对全体政协委员集中培训一次,提高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⑵建立健全政协委员进退机制。新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党内的由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党委统战部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在征求组织部门和政协党组意见后,报党委审定,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⑶建立健全委员权利保障机制。委员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 保障各项待遇不因其参加政协会议与活动而受到影响。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 应按有关规定, 在实施前向政协党组通报情况, 情况紧急的, 事后应及时补报。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的政协委员立案调查时, 应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紧急的, 事后应及时补报。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19、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县、乡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坚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党委 (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政协工作,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政府要有一名常务副职联系政协工作。

    20、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核心作用。政协党组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 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政协党组要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合作, 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使党的主张成为他们的广泛共识。

    21、加强政协组织机构建设。⑴不断优化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发挥好政协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会务的作用, 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作用;⑵重视政协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政协工作的年轻干部进入政协领导班子, 增强政协工作的活力。⑶加强政协组织建设。为不断适应基层民主建设需要,率先在定城、炉桥、吴圩、永康、张桥、池河、藕塘等七个镇建立政协工作联络组,组长按正科级配备,可以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其他乡镇待条件成熟时逐步建立。

    22、加大政协机关干部使用交流力度。要重视和关心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使用与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政协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力度,不断增强政协干部队伍的活力。

    23、营造支持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研究, 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党校、行政学校的教学计划;要加强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把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布局和年度工作计划, 形成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中共定远县委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