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定远县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9 09:09

定〔2018〕30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县经济开发区、盐化工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党工委:

《定远县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定远县委

 2018年2月6

 

定远县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提案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全国政协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意见》“各级政协要加大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民主监督力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形式,是政协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开展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有利于推动党委、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有利于党政部门听取政协意见建议,改进作风,推动工作。

 第三条 参加提案办理民主评议的主体为县政协委员。

 第四条 评议对象为主办县政协提案的县直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其中承办县政协提案较多和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为评议重点。每年被评议单位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随机抽选并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条 评议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领导重视(10分)。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并参与办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5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5分)。

 (二)制度建设(15分)。建立健全本单位提案交办督办、跟踪落实、沟通答复、总结汇报等工作制度和程序(10分),承办人员办理工作认真负责(5分)。

 (三)程序规范(15分)。坚持与提案者密切联系和沟通制度,主动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过程,答复前主动面对面征求提案者意见(5分)。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复,答复能针对提案所提意见建议,格式规范(5分),没有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5分)。

 (四)办理实效(50分)。分析研究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办理方案(10分)。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40分);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制定计划拿出逐步解决方案(35分);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向提案者充分说明情况,得到提案者认可(30分)。

对办理实效采取分件计分、汇总平均的计分方法。

 (五)续办情况(10分)。认真抓好提案答复后的跟踪落实工作,重视提案续办工作。

 第六条 评议方式和程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县政协领导牵头,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办公室和其他专委会配合。

 (一)成立政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二)制订民主评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被评议单位名单(每年评议数量约占承办单位总数的10%);向被评议单位下发预备通知。

 (四)各被评议单位在完成全年提案办理工作的同时,按照县政协通知要求,根据评议内容进行自评,做好汇报材料及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及时报送评议组。

 (五)评议组赴各被评议单位,采取查(查阅档案资料)、看(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听(提案办理工作基本情况)、访(提案人)等形式,就当年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六)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听取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情况介绍,并由提案委员会、提案人和相关委员根据各单位汇报和自评情况,对被评单位打分。

 (七)提案委员会统计汇总评议结果,上报提案办理民主评议领导组及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八)评议结果反馈评议对象,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通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并建议作为该年度县综合考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