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政协委员履职考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31 13:52

(2014年12月23日县政协九届十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省、市、县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定远县政协依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省市政协的做法,决定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条 县政协委员的履职考核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并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协主席会议对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工作要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委员履职情况每季度报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阅知,每年11月底前汇总委员年度考核结果,报主席会议审定。

 (一)县政协办公室具体负责县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建立县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实行考勤、业绩登记,对每位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实行动态量化管理。

 (二)县政协委员参加全委会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考勤登记;参加常委会议和县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考勤登记。以上考勤登记情况应及时送县政协办公室专人。

 (三)县政协委员提交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汇总登记,并送县政协办公室专人统计。

 (四)县政协委员提交的社情民意信息,由县政协办公室专人负责汇总登记。

 第三条  每位委员每年年初自动获得基础积分100分。每年完成下列履职内容,到年底即可获得基础积分:

 (一)按时参加县政协组织或安排的各类会议,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

 (二)每年至少提交1份提案(经审查予以立案的,下同)。

 (三)每年至少提交1份社情民意信息。

 (四)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条  县政协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应书面或电话提前通知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委员与政协机关应保持联系,如有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办公室和对口联系的专委会。

 第五条  委员履职达到下列要求的,给予加分:

 (一)每年提交1份以上提案的,从2份起计数(含2份),每多1份个人提案加10分;每多1份联名提案,给发起人或撰稿人加10分,其他联名人分别加2分(联名提案超过3人的,只给予前3人计算分值,其余的不再加分)。被确定为重点提案的,发起人或撰稿人另加5分;被评为优秀提案的,发起人或撰稿人另加10分。

 (二)每年提交1份以上社情民意信息的,从2份起计数(含2份),每多1份个人信息加5分。被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批办的,另加3分;被市、省、全国政协采用的,另加5分、10分、15分。

 (三)提交大会发言的(发言内容不与提案、社情民意信息重复),每提交1份加10分。

 (四)委员自行开展调研,写出调研报告或撰写关于政协工作、定远文史方面的论文和文章,在县级主流媒体及县政协门户网、刊物等刊载发表的,每1篇加5分。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主流报刊发表的,每1篇加10分。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主流报刊发表的,每1篇加20分。

 (五)委员参加专委会或委员界别组织的视察调研、社会实践等活动的,从第2次起计数(含第2次),每多参加1次加5分。

 (六)委员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物10万元以上,加5分;50万元以上,加15分;100万元以上,加30分。

 第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的,给予扣分:

 (一)未经准假无故缺席县政协全委会议的扣40分,因故请假未出席县政协全委会议的扣10分。县政协全委会议期间,缺席1次大会的扣5分;缺席一次小组讨论的扣3分。

 县政协常委缺席常委会议参照缺席全会规定执行。

 (二)未经准假缺席县政协组织或安排的其他各类会议的,每缺席1次扣10分;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3分。

 (三)一年之内未提交提案的,扣20分。

 第七条  县政协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对委员进行奖惩。

 (一)对年度总分排名在前50名的,以政协定远县委员会名义通报表扬。

 (二)对在任期内总分排在前20名的,若符合下一届政协委员提名条件,将作为优先提名人选,在协商产生下一届政协委员时予以重点考虑。

 (三)对任期内总分排在前10名的,在有关名额空缺、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增补为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或县政协常委。

 (四)对年内总分可能达不到60分的,由县政协领导提前进行约商,口头告诫,且不再作为下一届委员人选推荐。谈话内容由县政协办公室予以记录。

 (五)对连续两年总分达不到60分的,劝其辞去县政协委员职务。被劝辞者应在考核结果告知后30天内向县政协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逾期仍不提出辞呈的,由县政协常委会议直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除第七条五款规定外,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主动辞去委员资格:

 (一)因工作调动不在本县工作,不能按要求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

 (二)因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失去代表性的;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不能按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再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

 (五)其它情况需要辞去委员资格的。

 第九条  除第七条五款规定外,委员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应劝其辞去委员资格: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的;

 (二)两年内未提交提案的;

 (三)县政协常委无故累计缺席全会或常委会4次及请假累计超过6次的。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组织程序办理。如本人不提出书面申请,又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按有关程序根据政协章程第22条、29条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委员资格:

 (一)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政法机关书面文告要求撤销委员资格的;

 (二)中共党员违反党纪,受到党内撤职以上(含)处分的;

 (三)违反政纪,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其它情况需要撤销委员资格的。 

 第十二条  受劝告辞去委员资格、撤销委员资格的个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