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工作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12-03-14 14:03

 

一、什么是提案(定义、地位和作用、性质和特点)

提案是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提案的主要作用:一是对党政领导部门重要决策,可以起参谋咨询作用;二是对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可以起补充完善作用;三是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可以起促进和信息反馈作用;四是对反腐倡廉,可以起民主监督作用;五是对某些人民内部问题,可以起缓解矛盾,增进团结和保持稳定作用;六是对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可起促进作用。

政协提案具有如下性质和特点:

(1)严肃性。政协提案是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特有的一种民主权利,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提出的,每件提案都需经提案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审查立案和交办,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

(2)规范性。提案的提出和办理,都要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3)经常性。政协提案不但在全会期间提出,平时也可以提出。

(4)协商性。政协提案是“书面意见和建议”,审查权属政协提案委员会。

(5)多层次性。政协提案可以由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也可以团体名义提出。

(6)反馈性。政协提案交办后要求必须答复。

(7)灵活性。政协提案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较之法律监督更直接、更简便。

(8)高层次性。政协提案不同于一般群众监督,比群众监督更深刻有力,影响更大。

 

二、提案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这是提案工作的政治基础,只有牢牢把握住,提案工作才能有明确的政治方向,从而积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提出提案。

具体地说,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三、提案质量的基本要求

在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叶选平副主席强调指出“力求每件提案都有情况、有分析,尤其应该尽量做到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这是对提案质量的基本要求,具体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反映大事。这是“有情况”的主要点。所谓大事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大政方针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反映大事才能体现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基本职能,反映大事,才能体现出提案的参政议政水平。

  2、言之有据。这是“有分析”的体现。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单位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有其严肃性。言之有据,须有调查研究作基础,应避免“即兴之作”或信手拈来的“听说”、“据反映”之类。

  3、案情清楚。这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如果主要情节不清,问题就无法解决,因此,须真实明确,言之有物,并力求开门见山,语言简洁,说理充分,判断正确,避免笼统、空洞。

  4、建议具体。这是使提案能否采纳的关键。因此必须针对案情,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力求具体和可行,缺乏可行性的建议,意见再好,也难于落实。

  5、一事一案。这是方法问题,如果一案多事,一是情况难于说清,二是无法确定承办单位,有时只能作来信处理。

  6、书写工整。体现了提案的严肃性,也是存档和提案处理工作的要求,字迹潦草无法辨认,会给处理工作带来不便,贻误时间。

提案自身的规范性要求

  提案自身的规范性是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1、提案应在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纸上书写。提案委员会采取多种方式将提案纸送达委员。

  2、一份完整的提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案由---即提案的题目,用简明的文字说明提案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案由和提案内容要一致。

  提案者---提出提案的委员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写全称并加盖公章)。包括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联名提案时,发起人应当作为第一提案人,便于办理提案时交流情况。

  提案内容---提案内容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

1)案由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它是提案的核心部分,要有情况、有分析,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切忌笼统、空泛。

2)建议、办法和要求:针对案由反映的问题,提出自己对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以上内容是由提案者完成的,缺一不可。另外,还有两项由提案委员会审查提案时填写:

  审查意见:是否立案并确定承办单位。

  主题词:按照提案内容和形式标引主题词,便于进行微机检索。

  3、一事一案,切忌一案多事。否则不仅问题讲不清,也无法确定承办单位。

  4、书写工具为钢笔或毛笔,必须提交原件,不能用复印件代替,这是存档的规定。

5、字迹清楚。

 

四、如何提高提案质量

提高提案质量是提案者和提案工作机构共同的任务。提高提案质量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从提案者讲

 1、提高认识。要不断提高对政协提案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充分认识提出提案是自己的民主权利,加强质量观念,从而在提案书写过程中持积极、慎重、认真的态度。

 2、充分准备。一件高质量提案需要作一番认真的准备,包括酝酿、选定题目、调查思考等一系列过程,要下很大功夫。因此,写好提案,要作充分准备,不要急急忙忙硬凑。

 3、掌握政策。提案要反映的问题、建议和批评,应建立在政策依据的基础上,这样,提案内容就会把握正确方向,增强说服力。

 4、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途径。调查才能使提案言之有据,唯物、客观、真实;研究才能使提案持之有理,准确抓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作出正确判断。

 5、征求意见。提案酝酿、调查研究、撰写过程,要多听取有关方面群众、领导以及同行、同事的意见。兼听则明,兼听则可避免片面性。

(二)从政协和提案委员会方面讲

1、加强领导。各级政协要加强对提案工作的领导,把握提案工作的政治方向,把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对提案工作的积极支持,加强提案工作队伍的建设。要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和提案工作的优势,不断引导委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提出提案,对提案内容及质量要求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

2、让委员“知情”。知情是写好提案的重要条件。为使委员知情,政协及专门委员会应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传达文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专题报告、召开专题座谈会、组织参观、考察、视察等,让委员更多地了解党和政府的工作,了解社情民意。这既是政协委员享有的权利,也是政协为委员写好提案,提供良好服务的要求。

3、建立审查立案制度。根据提案工作条例规定的立案标准和审查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查把关制度,作为全面提高提案质量的必要保障。

4、典型推动。(1)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报道委员精心撰写提案的事迹和一些高质量的提案。建立对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制度。对那些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反映重大问题,有份量有价值,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提案者进行表彰,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评选奖励制度。(2)重视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集体提案。这些提案往往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之上,通过集体讨论形成的,这样可集中更多委员的意见,收到集思广益之效。同时,还可以采取与委员视察、专委会调查研究和委员发言相结合的办法,征集到高质量的提案。

 

五、提案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提案的办理方式

人民政协的提案工作,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一定程序提出提案、收集整理、审查处理、交办并督促落实的全过程。

(一)基本程序

全部提案工作可归结为三方面内容,即提案、办理、汇总。基本程序为:征集—审查立案—登记—交办—办理—审查复文—督促检查—汇总。

   1、征集。征集是提案工作的基础,没有一定的数量,提案工作就会冷清平淡。因此,应经常做好提案的发动工作。包括:(1)向委员通报县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使委员知情,并提出质量方面的具体要求;(2)召开参加单位、团体、各专委会负责人会议,研究部署组织提案事宜;(3)召开委员中热心提案的积极分子会议,请他们带头多提提案、提好提案;等等。

   2、审查立案。提案委员会(大会期间为提案审查委员会)依据审查内容和立案标准定审、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确定为重点提案。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点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研究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指名举报的;内容空泛、无具体建议的;超出本县管辖和职权范围的;其他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未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和参考,并及时告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3、登记。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微机处理,确定承办单位,分别整理并填好《交办登记表》,准备交办。

   4、交办。交办包括向各承办单位办公室交办和承办单位办公室向其所属职能部门交办。交办中应逐一核对提案编号,完备交接、签字等手续。大会期间提案比较集中,应开好交办会,并明确提出办案要求,保证办理质量。对改作其他方式处理的,应尽快寄交有关部门酌处。

   5、催办。按办复时间的要求,对未办复的提案定期发函催办。

  6、答复。承办单位将答复函直接递送第一提案人,并寄《提案答复征询意见表》,同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

  7、审查复文。依据办理提案的规定和要求对答复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办案要求的,应退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8、督促检查。对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应通过跟踪或视察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把采纳了的建议尽快落到实处,使提案真正产生效益。

  9、汇总。主要工作有三项:一是综合全年提案征集和办理情况,准备向常委会和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二是将征集和办理情况进行汇编或选编,以便委员了解提案及办理概貌;三是归档,提案和答复原件都应按编号次序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二)提案办理可采取多种方式, 主要有:

  l、书面答复(基本的)

  2、专题调查。对重点提案,应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可约请有关方面人士和提案者共同研究(也可约请提案者参与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协商座谈。对办理难度较大,或提案者对答复意见比较大的提案,应主动与提案者联系,进行协商座谈。通过各自详细陈述意见,摆情况、讲政策,促进问题的解决;对确实难以办到的,可讲明困难,取得委员的谅解。

   4、通报情况。对关系全局的重点提案,或反映比较集中、委员普遍关注的提案,进行通报,扩大知情面。

约请提案者参与调查和讨论,协商座谈,通报情况,是承办单位开门办案,增加工作透明度的好形式,也是党政领导密切联系群众,同党外人士交朋友,倾听他们意见,真诚对待他们批评和监督的好形式。

 

六、提案人如何向承办单位反馈意见

按照办理提案的有关规定,承办单位在向提案者寄送答复文时,都注上联系电话,并附上《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目的是征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尽力把工作做深做细,使提案者满意。提案者应及时填写征询意见表,反馈给承办单位。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将意见和要求写入,迅速反馈回承办单位,同时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意见和要求应具体,以便进一步办理。

 

七、政协提案与政协建议案的区别

政协提案和政协建议案二者提出的名义不同,审议、审查的机构层次不同,办理的单位也不完全相同。

根据提案条例规定,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和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政协建议案则是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协名义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也可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形成建议案。政协建议案均由政协委员会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方面或部门也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尽快作出答复。

 

(八)提案办结的标准

办理提案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也就是说对每件提案必须有明确的答复,其结果大致分四类:即采纳,正在或准备采纳,以后研究解决,留作参考。除委员反馈意见不满意,须继续办理外,提案办理工作就应算基本结束了。对办理工作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上。这是因为:

(1)政协提案是针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意见,虽属于民主协商的范畴,不具法律约束力,承办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确定是否采纳,但办理提案不能只停留在文字上,要立足于落实和解决问题。政协委员更关心他们的建议是否得到重视,是否得到解决,解决的程度如何,对于那些确实可行而承办单位不采纳的,要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来求得问题的解决。

(2)办理提案受到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有许多提案确实是反映大事,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的限制,从全局观点来看一时难于解决,承办单位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

(3)有的提案由于缺乏调查研究,所提的问题与实际有出入或者建议不可行,承办单位应说明情况,使提案者知情,取得谅解。

总之,提案的办结不是以采纳或不采纳作为标准,而是在本答复中做到情况清楚,理由充分,说明明确,这样,一件提案就应算办结了。

 

(九)政协提案与人大议案建议的区别

政协提案不同于人大议案,主要表现在:(1)性质不同。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议案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起法律监督作用,承办单位必须执行。而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根据其职能,政协提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产生的过程和处理方式不同。人大议案须由法律规定的单位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达到法定人数的代表提出,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确定;政协提案是由政协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委员联名提出,经政协的工作机构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3)内容不同。人大议案必须是属于人代会职权范围,而政协提案的内容不限。

政协提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相似。人大代表建议由人大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建议的内容和时间没有限制,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政协提案是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委员或委员联名向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提出,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方法基本相同。

 

(定远县政协提案委员会20123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