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定远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2-03-09 10:58

(2012年2月23县政协九届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定远县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定远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驻会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政协机关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定远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定远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组织学习《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审议本届政协定远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定远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根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对全县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重点,安排调研、视察等活动。

  ()审议以政协定远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定远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审议政协定远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研究涉及政协定远县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定远县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定远县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必要时可邀请列席会议;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一些重大事项出现争论时,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定远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