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办发〔2011〕17号文件 2011年3月25日发布)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创新高、财政贡献大的大项目、大企业,推动定远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为我县提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或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奖励对象不受职业、身份、地域、国籍限制。
第三条 每个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奖励对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的认定时限,奖励年底集中兑现。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2011年1月1日后签约入驻县工业园区和县盐化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
2、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是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办公用房)以上。
第五条 奖励类型及标准
1、引荐项目信息奖。凡提供有关招商引资项目线索的引荐人,经审核符合招商引资项目条件并正式签约入园,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3000-10000元的信息奖。
2、引进项目奖。招商项目按合同约定如期竣工投产后,经审核,凡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亿元以下项目给予1‰奖励;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项目给予2‰奖励;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3、引进名企奖。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另给予引荐人5-10万元奖励。
(一)奖励申报
1、引荐信息奖申报由信息提供者在投资协议(合同)签订,并由投资人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提供投资协议(合同)、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引荐人身份证明,并填写《定远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申请表》,经协议(合同)双方确认后,向县招商委提出奖励申请。
2、引进项目奖申报由引荐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提供新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进帐单、验资报告、资金到帐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固定资产投入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权益证明)、开具的第一张自产产品销售发票,并填写《定远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申请表》,经协议(合同)双方确认后,向县招商委提出奖励申请。
3、引进名企奖申报由引荐人在招商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提供能够确认投资主体属世界或中国500强、上市公司的相关材料,向县招商委提出奖励申请。
(二)奖励审核
引荐项目信息奖由县招商委初审,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引进项目奖、引进名企奖先由县招商委会同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对引荐人的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奖励公示
奖励结果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兑现奖励。
(四)奖金兑付
1、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招商委负责兑付。
2、引荐人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持经奖励审核机构批准同意的《定远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奖励申请表》和引荐人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委领取奖金(提供项目信息,由单位资助将项目成功引进的,引资数计入该单位目标任务,按本办法兑现的奖金直接奖励给该工作人员的数额不低于60%);引荐人属社会其他人员,直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招商委登记领取奖励资金。
3、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含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县招商委在兑现奖金时直接予以代扣代缴。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奖励审查部门追回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县招商委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对外公布此奖励办法,在县招商委设立招商信息收集处理中心(联系电话:0550-4288926),面向社会收集重大项目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制度,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处理中心负责信息处理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